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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国家药监局: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意见

    发布时间:2022-03-06 浏览次数:638


     32日,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公开征求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。

     

     意见指出,为进一步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,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4年第26号)进行修订,形成了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(征求意见稿)》 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   

     公告重点提及以下几点 :

     

     一 、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(以下简称备案人)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。

     

     二、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,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。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,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。

     

     三、按照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》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》(以下统称目录)和有关分类界定通知等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 ,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;未列入目录或有关分类界定通知的,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 ,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,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。判定产品管理类别时 ,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,根据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》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》等规定中产品描述、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。

     

     四、备案人应当按要求编制进行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。

     

     五 、办理医疗器械备案 ,备案人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,获取备案编号 。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 、真实 、准确 、完整和可追溯 。

     

     六、备案人提交符合附件1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。对备案的医疗器械 ,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,公布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》或《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》(见附件3)中登载的有关信息。

     

     七 、已备案的医疗器械,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,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,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。对变更备案的医疗器械,备案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 ,并自变更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变更情况相关信息。

     

     对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》中产品描述包含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、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的产品 ,如涉及变更成分,备案人应当取消原备案,另行申请备案。

     

     八、备案部门应当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(见附件5)开展备案工作。

     

     此外,反馈意见表需要于2022331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 :ylqxzc@sina.cn。邮件主题请注明备案公告反馈意见 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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